生狗狗可以请假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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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公司有人请过假,理由是老婆生孩子(还没结婚)。 但是被扣了工资。。。 原因是当时他正在休年假,不巧的是年假碰上了生育假。 年假和生育假的日期是有重叠的,但是年假先开始。 所以单位给了他年假,但是没有给他生育假。 后来他就以产假未满为由继续请假,单位没有批。 后来他就没来上班。

然后单位就把他辞退了…… 因为旷工5天,属于严重违纪行为…… 他不服气,就去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回复劳动关系,并支付拖欠的工资。 结果…… 劳动仲裁判定了:双方解除劳动关系;单位支付他拖欠的工资、补偿金(拖欠工资的25%)…… 理由是!!! 在他休年假期间,单位已经依法发放全额工资及福利待遇,故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。 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中规定的年休假待遇是指: “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,享受带薪年假” 而并不是“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”。 这个案例就是很好的证明: 用人单位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完全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
因为休假期间,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有的,只是不再产生新的劳动报酬。 如果劳动者连这个都不懂的话,可以回去重新补一下劳动法。 最后再说一句,现在用人单位都是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算工资的,所以很少有拖欠薪水的说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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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假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98天(产假90天,可产前休15天,产后休75天)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的奖励假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应当实行男女平等,对妇女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为由拒绝录用。该请产假就请。

晚育是2001年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提倡的生育制度,即“公民晚育年龄,是指女性年满24周岁,男性年满26周岁,且符合法定数育子女的生育要求。”

“对晚育的夫妇,应给予表扬和奖励,根据各地的经济条件和财政可能,应给予晚育的职工一定期限的奖励,并保证其工资、福利待遇。”但没有明确规定。具体各省、市、自治区规定的期限不同,时间在30天到90天之间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规定:“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

因此,晚育假已被产假所取代,即无论是否晚育,在你所在地都执行一个产假标准,不存在产假与晚育假一起休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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